6月30日,茂名中院依法对一起44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。主犯谢英达、谢英波、谢金平共同或分别构成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开设赌场罪、聚众斗殴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故意伤害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、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、行贿罪、重婚罪,数罪并罚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、二十四年、二十三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其余4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九个月,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。全案判处没收财产和罚金超8000万元,没收不动产30余处,追缴违法所得近5000万元。
案情回顾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7年开始,被告人谢英达利用担任电白区沙院镇沙村委会主任、书记职务的影响力,伙同胞兄弟谢英波、谢金平,并纠集一批亲属、乡邻、朋友及社会闲散人员,在沙院镇及周边地区实施开设赌场、放高利贷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活动,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。谢英达等人还开办公司、酒吧、农庄,入股多家企业,“以商养黑”“以黑护商”,逐步形成了以谢英达、谢英波、谢金平三兄弟为组织、领导者,骨干成员固定,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
该组织还以暴力手段实施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,造成1人死亡,1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。谢英达还利用其村委会主任、书记身份,破坏基层选举活动,插手民间纠纷,暴力征收土地,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,欺压、残害群众,称霸一方,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,社会影响极坏。
裁判结果
法院认为,该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,领导者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,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,采取暴力、威胁或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形成在一定区域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,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、经济特征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。谢英达、谢英波、谢金平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、领导者,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,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表现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被告人亲属、市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特邀廉政监督员及新闻记者等60余人旁听了宣判。 |